房地产抵押担保是指业主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行为。房屋产权仍由产权人管理。债权人只能按时获得利息,但无权使用和管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产权人收回房屋契据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一方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
法律分析
房地产抵押担保是指业主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行为。房屋产权仍由产权人管理。债权人只能按时获得利息,但无权使用和管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产权人收回房屋契据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一方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设立房屋抵押。
保价服务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应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房地产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房地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其中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企业》(国办发[2006]90号)。(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应将担保利率与其经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利率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具体担保利率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由担保方独立商定,并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以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独立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发〔2010〕31号)第六条第三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根据风险程度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在目前上海融资性担保行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率一般为1-2%,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率一般为2-4%。为规避住房贷款风险,总行需要借款人提供具有足够补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担保证明。如果你去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是由担保公司提供的,那么支付的费用就是担保费。
拓展延伸
根据《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由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与委托人按照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对担保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提出。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异议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并在提供担保服务的范围内不再收取费用。
结语
房地产抵押担保是指业主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行为。房屋产权仍由产权人管理。债权人只能按时获得利息,但无权使用和管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产权人收回房屋契据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一方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设立房屋抵押。保价服务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应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企业》(国办发[2006]90号)。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应将担保利率与其经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利率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具体担保利率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由担保方独立商定,并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以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独立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