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年的抗美援朝老兵已去世,将不再继续享有生活补助。
2.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3.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在老兵去世后)一次性付清。付清后(老兵的家属)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2.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3.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5.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6.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