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所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