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与该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将颁布并替换这些失效的条款。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指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则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而《中华人民共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新的《民法典》将生效,届时与该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相应的司法解释将颁布并替换这些失效的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拓展延伸
近期,民法典的实施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对于一些无户口人员来说,需要注意民法典实施后的一些条款将失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户口人员是指没有户籍或者户籍已消亡的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无户口人员不享有继承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宣告失踪的期间。因此,无户口人员在民法典实施后将失去相应的法律保护。
结语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生效,与该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相应的司法解释将颁布并替换这些失效的条款。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则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而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