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律主观要求,协会在成立分会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获得其审查同意。
2. 接着,协会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会或代表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的文件,以申请登记。
3.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在成立分会或代表机构之前,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批准。
4. 此外,这些分会或代表机构被视为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5. 它们应在所属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遵循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吸纳会员。
6.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的分会不得进一步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7. 另外,社会团体也禁止设立具有地域限制的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