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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都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1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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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都有哪些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某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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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某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某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某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某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某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某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一、正当防卫的特征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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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某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某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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