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的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劳动监管和争议处理,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诚信评价和分类管理。这包括对以下信息进行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情况、岗位空缺和员工工资发放状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劳动用工信息。具体操作细节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各级部门需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如市、县、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相关组织代表共同参与,负责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共处。
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有效应对群体性劳动争议,需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各相关部门需协同工作,确保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需完善劳动争议的受理、转移、委托等流程制度,规范调解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多元调解机制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确保在不同调解形式间无缝对接,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全面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