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须交纳保全费,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保全费标准为财产数额的百分比。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可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申请保全人需提供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担保。若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损失,法院可要求追加担保,拒不追加可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的,除了应该交纳保全费外,是还应该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包括交保证金或以其它财产担保)的。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交纳申请费(即保全费)。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交纳的申请费的标准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时,除了需要支付保全费外,还应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标准根据财产数额而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法院可以要求追加担保或解除部分保全。请注意,以上结论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