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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与公司解散有何关联?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13: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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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与公司解散有何关联?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法院解散外,股东会决议是成立清算组的依据。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而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法律分析;并不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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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法院解散外,股东会决议是成立清算组的依据。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而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法律分析;并不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法院解散外,股东会决议是成立清算组的依据。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而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

法律分析

并不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情况。除非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人民法院解散,其他情况下解散需要股东会决议作为依据。一般解散的原因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而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不同情况下,公司解散的原因和决议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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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与公司解散有何关联?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法院解散外,股东会决议是成立清算组的依据。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而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法律分析;并不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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