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刑罚根据严重后果而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以过失为主,即单位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预见。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1、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结语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的不规范操作,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作为主体。在主观方面,该罪行只能表现为过失,即单位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而未能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于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法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