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主旨在于,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将实行双罚制。该罪行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健康受损的情况将在量刑时作为考虑因素。
法律分析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拓展延伸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加工、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对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并可能被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这些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结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将受到双重处罚。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构成本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以维护公众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