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订立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以欺诈的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胁迫他人订立合同的;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订立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一、合同的撤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具备的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有哪些种形式
下列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1.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趁人之危订立合同。
4.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5.订立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包括什么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