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供证据维护债权,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借条争议可申请笔迹鉴定。债权人可凭借证据起诉维权,如借条、付款凭证等。若无借条,可补充其他有效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电话录音。提出鉴定申请需预交费用。借款人答辩时,证明责任在其。借条是有效的书面凭证,需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债权凭证无债权人时,法院应受理,若抗辩成立则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债务人写下借条后不承认是自己所写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欠债主体身份,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类型的证据。债权人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其债权。
此外,对于借条如果债务人不承认属于自己亲笔所写,当事人可以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如果是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双方又实际产生了借贷的事实,可以依据借条、付款凭证等进行起诉。届时如果对方提出抗辩对于笔迹的真实性是可以进行鉴定的。
当事人有欠条或者借据(借条)的话,如果对方不承认借条为自己亲笔所写,当事人可以落实好对方的电话、年龄、住址以后,可以直接写诉状向法院起诉,即便是没有借条的话,也可以补充其他有效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并分析能作为证据使用后再写诉状向法院起诉。
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借款人答辩是事实主张,那么就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在其拒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认可其答辩是辩解理由,那么借款人无须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自愿的协议只要不是胁迫,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执行规定即有效。
相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债务人不承认借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欠债主体身份,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债权。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以验证借条的真实性。即便没有借条,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有效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起诉。提出鉴定申请的责任由借款人承担,若拒绝申请鉴定,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要是自愿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