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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流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0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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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流程

(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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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经济损失”。

(一)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属赔偿的范围。直接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已经遭爱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因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失是间接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主要有五类:

1、因犯罪行为直接损毁的财物;

2、用于被害人本身的费用。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用具费;

3、因陪护被害人或料理被害人死亡后果而产生的费用。如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车船费,运尸费,丧葬费,亲属的奔丧费等;

4、原由被害人抚养和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补助。

(二)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一般不支持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害人因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就业、生活等困难而遭受终身精神痛苦的,在赔偿人身损害时可一并考虑精神损失情况,但不宜单独判令赔偿精神损失。

二、谁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团体等。

(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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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流程

(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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