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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户主死亡户主变更条件 法律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17: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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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户主死亡户主变更条件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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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法律分析: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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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户主死亡户主变更条件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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