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代理行为实施过程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存在连带责任,例如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那么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受托人故意串通,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托人利益的,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应当写明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和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在代理行为实施过程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存在连带责任,例如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那么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受托人故意串通,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托人利益的,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人怎么写委托书
委托人应当写明委托书的内容如下: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代理事项,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将代理事项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权限,代理权限是在代理事项的范围内,可以作出何种决定。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没有规定明确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为代理事项和权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权的起止时间;
5.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表明是谁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三、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包括哪些呢
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包括:
1.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连带责任。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人协商而其所实施的行为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代理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连带责任。若第三人与受托人故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应写明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和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