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租赁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损失、装修损失、搬迁损失等,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到期,则应赔偿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
法律分析
根据租赁协议,有哪些具体规定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有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到期,就应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装修损失、搬迁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结语
根据租赁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被征收房屋的损失应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如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该价格进行评估。对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情况,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