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困难证明不可以随便去社区开。
困难证明要在户口所在地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在居住地申请。贫困证明的出证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
贫困证明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核准。
综上所述:需要根据家庭情况,满足贫困家庭的要求才能开贫困证明,贫困证明申请条件需要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等情况,需要所在的街道或居委会出具。
【法律依据】:
《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