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11:13:30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章,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章: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160。【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导读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章,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章: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160。【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章,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章: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章,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章: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160。【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