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轻刑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病或怀孕的妇女,在不带来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通常由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机构。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是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但不羁押的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
结语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其目的是在侦查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但不羁押的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负责侦查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机构,具备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责。通过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