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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追加第三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1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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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追加第三人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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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追加第三人 判决书 ”的解答如下: 判决书已经列明的第三人,判决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即为无需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得追加。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另案起诉。当然,申请人可以提出追加的申请,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 民事执行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证据 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即使是 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中没有列明的夫妻一方,在执行中,也不得追加。这是因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而目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则超出了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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