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长期亏损或长期微利的企业、利润猛增的企业、与避税地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低利润企业的内部比较、名称巧妙的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免税期或免税期届满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嫌避税的
法律分析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 生产经营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 与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 (三) 长期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 (四) 长期微利,但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 (五) 利润猛增的企业(每两年盈亏一次,违规取得经营利益的企业); (六) 与避税地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 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 集团公司、低利润企业(即与关联企业、低利润企业相比)的内部比较; (九) 名称巧妙的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 (十) 利用法定免税期或者免税期届满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嫌避税的企业。第十三条年度实际调查审计不得少于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填写《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然后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拓展延伸
审计是保障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审计对象的确定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对象的确定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其经济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等。具体的确定流程如下:
1. 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当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包括对哪些方面进行审计,达到何种程度的目标。
2.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
3. 初步筛选:根据了解的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对象。
4. 深入了解:审计机关在确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对象后,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深入了解,包括其财务报表、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
5. 风险评估: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以确定审计的重点。
6. 审批确定:审计机关应当将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程序等,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7. 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程序后,可以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包括抽样检查、实地调查、询问了解、查阅财务报表等。
8.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
以上是审计对象确定流程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流程和步骤可能因国家、地区、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审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长期亏损或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长期微利但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利润猛增的企业、与避税地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低利润企业的内部比较、名称巧妙的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免税期或免税期届满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嫌避税的企业。第十三条年度实际调查审计不得少于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第十四条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填写《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然后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