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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0 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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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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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 消费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 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因此,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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