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犯罪分子的执行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无此权力。公安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应负责具体执行管制。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规定。
法律分析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限制措施的执行步骤和方法是什么?
限制措施的执行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限制的目标和范围,确保限制措施的有效性。其次,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执行的有序进行。然后,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确保限制措施的依据合法有效。接着,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解释限制的目的和必要性,争取支持和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监督和评估限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最后,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和反馈,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限制措施的执行提供参考。通过以上步骤和方法的执行,可以确保限制措施的有效实施,达到预期的目标。
结语
公安机关是执行管制的唯一权力机关,其在执行管制时应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的遵守。限制措施的执行步骤包括明确目标和范围、制定执行计划、收集证据和信息、与相关方沟通协商、监督评估实施情况、总结反馈经验教训。通过这些步骤和方法的执行,可以保证限制措施的有效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