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抗辩权、约定方式和担保力度。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连带保证责任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责任则由当事人约定。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较轻。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区别是什么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拓展延伸
保证责任的法律要求及适用范围
保证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就必须履行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金融业务、担保合同等领域,具体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定。保证责任的法律要求及适用范围对于保证人和债务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先诉抗辩权、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力度强,保证人负担重;而一般保证责任则由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较轻。保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涵盖多个领域,对保证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