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赔偿条款:1)合同订立后,若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可主张双倍以下赔偿;2)合同订立时,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已抵押或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解除;3)交房阶段,若套内建筑面积与约定不符,误差在3%以内,按约定价格结算,不支持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规,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订立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是可以主张双倍以下的赔偿的:(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就是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的一些有关条款。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违约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是指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行为所引发的赔偿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套准则。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具体规定通常涉及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赔偿金额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诚信原则。具体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解读和适用。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多种情形可主张双倍以下赔偿。在合同订立后,若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可主张赔偿。在合同订立时,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明、已抵押或已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合同可被无效或撤销解除。交房阶段,若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误差在3%以内,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违约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广泛,旨在保护买卖双方权益,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具体解读和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