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六种特定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要求承担已付房价两倍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1.消费者骗购商品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2.购买商品房的双重惩罚性赔偿,分三个阶段、六种情形,共三条规定;3.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已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并
法律分析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六种特定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要求承担已付房价两倍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骗购商品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
购买商品房的双重惩罚性赔偿,分三个阶段、六种情形,共三条规定: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价和价款: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的;(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三。交付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结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六种特定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要求承担已付房价两倍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消费者骗购商品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二是购买商品房的双重惩罚性赔偿,分三个阶段、六种情形,共三条规定;三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