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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0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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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贪污罪中,主观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法律分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于人民司法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如下意见: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基于个人非法所有为目的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该规定的道理在于,贪污、受贿犯罪既已实施完毕,赃款赃物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刑事定罪。对于行为时犯罪故意不明确或者不能证明存在贪污或者个人受贿故意的,则应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赃款赃物具体去向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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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贪污罪中,主观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法律分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于人民司法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如下意见: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基于个人非法所有为目的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该规定的道理在于,贪污、受贿犯罪既已实施完毕,赃款赃物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刑事定罪。对于行为时犯罪故意不明确或者不能证明存在贪污或者个人受贿故意的,则应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赃款赃物具体去向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贪污罪中,主观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法律分析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于人民司法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如下意见: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基于个人非法所有为目的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该规定的道理在于,贪污、受贿犯罪既已实施完毕,赃款赃物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刑事定罪。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赃款赃物的具体去向,在一些情形下特别是用于公务支出的情形下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是存在关联的,这也是《解释》强调只有当贪污、受贿故意得以认定时,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才不影响定罪的原因所在。对于行为时犯罪故意不明确或者不能证明存在贪污或者个人受贿故意的,则应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赃款赃物具体去向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三、《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综合以上最高院的解释、文件、观点都可以得出贪污其主观要件必须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在贪污罪中,如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则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和规定,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公诉机关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在贪污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被告人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这一观点得出自最高院的解释、文件和观点,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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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贪污罪中,主观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法律分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于人民司法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如下意见: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基于个人非法所有为目的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该规定的道理在于,贪污、受贿犯罪既已实施完毕,赃款赃物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刑事定罪。对于行为时犯罪故意不明确或者不能证明存在贪污或者个人受贿故意的,则应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赃款赃物具体去向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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