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范围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范围及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登记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簿籍中,以便国家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保障。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住宅、商业房产、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房屋已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
1. 登记申请:对于尚未登记的和发生继承、遗赠、产权改变等情形的不动产,当事人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三、不动产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拓展延伸
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不动产证怎么办理?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一个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定程序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使该不动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动产证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那么,不动产证怎么办理呢?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利证书;(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3)不动产登记证明;(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副本;(5)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其审核、记载、公告,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付申请人。
因此,不动产证的办理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权利人想要办理不动产证,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记载、公告等程序,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付申请人。
结语
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包括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和受理等步骤。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住宅房产、商业房产、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