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取得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个人不符合审批的条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
三、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3.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4.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船员服务簿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