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节能型乘用车需要符合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并且已经完成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包括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
法律分析
一、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符合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参考附件1;
3. 已经完成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三、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拓展延伸
该标准主要针对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旨在鼓励和推广节能型交通工具的使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根据该标准,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应当满足一系列技术要求,包括燃料消耗量、行驶里程、充电效率等。如果一款车辆符合这些技术要求,就可以被认定为节能型商用车或其他车辆。
这种认定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可以激励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更加注重车辆的能源消耗和环保性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和低碳交通的发展。同时,该标准也可以促进政府和企业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于环保科技和产业的支持力度。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该标准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例如,该标准主要关注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节能性能,而对于乘用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节能要求相对较低。此外,该标准的执行过程也存在一些难以预测的因素,例如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变化等。因此,在执行该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认定结果。
总的来说,该标准对于推动绿色交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合理。
结语
节能型乘用车认定标准包括符合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已经完成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新能源汽车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