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子损伤司法鉴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10:10:04
鼻子损伤司法鉴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情形构成轻伤: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导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情形构成轻伤: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情形构成轻伤: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鼻子损伤司法鉴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情形构成轻伤: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