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个孩子都归男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婚前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不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内;
4、离婚协议不能将婚前财产进行处分。
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2、实际贡献原则: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实际贡献,包括物质贡献和非物质贡献;
3、孩子利益优先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4、照顾弱势方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一方;
5、债务处理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私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在该离婚案件中,两个孩子归男方,共同财产分割将优先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协议失败则由法院依照保护子女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裁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且离婚协议不得处分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