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向用人单位承诺自己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核心员工或技术骨干,通常会向员工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福利待遇,然后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那么这样的服务期约定就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员工的市场价值往往也会相应的提高。如果用人单位的薪资水平、职业平台不再符合其职业发展需求的时候,员工可能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换取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遇。那用人单位是都真的有必要约定服务期呢?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履行服务期义务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条款约定,这样用人单位将丧失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权利。
在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企业给员工安排的培训应该是专业技术类的,并且产生实际费用的,才可认为是专项培训费用并依此约定违约金条款,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入职培训或者定期技能培训抑或是为了提高业务技能的内训或者研学等,都不被认为是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以此类培训产生费用要求员工支付的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还有在实务中,服务期的期限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可能长于等于劳动合同期,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的服务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员工会产生疑惑,我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就与我约定了服务期,要我干满多少年才能离职,这样的没有对劳动者提供实际专业培训或者说企业没有对员工投资的前提下设置的障碍条款有效吗?从现行的法律角度来说没有禁止这一行为,但是如果企业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照样可以自由离职而不需要额外承担责任。对企业来说也许上了一道无形枷锁,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
所以企业真的要留人,应该要给予发展机会,培养核心人才,设置长远发展规划,而作为劳动者来说也不必过多担心某个条款会将自己束缚住,正所谓天高任鸟飞, 海阔凭鱼跃,海天有梦,尽情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