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欺骗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册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效;其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宣告该注册商标效商标局做宣告注册商标效决定应书面通知事事商标局决定服自收通知起十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应自收申请起九月内做决定并书面通知。特殊情况需要延经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三月事商标评审委员决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内向民院起诉其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宣告注册商标效商标评审委员收申请应书面通知关事并限期提答辩商标评审委员应自收申请起九月内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效裁定并书面通知事特殊情况需要延经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三月事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内向民院起诉民院应通知商标裁定程序事作第三参加诉讼
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起五内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宣告该注册商标效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受五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收宣告注册商标效申请应书面通知关事并限期提答辩。商标评审委员应自收申请起十二月内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效裁定并书面通知事特殊情况需要延经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六月事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内向民院起诉民院应通知商标裁定程序事作第三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依照前款规定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程所涉及先权利确定必须民院审理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另案件结依据止审查止原消除应恢复审查程序。
3、《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效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自始即存。宣告注册商标效决定或者裁定宣告效前民院做并已执行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并已执行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及已经履行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合同具追溯力商标注册恶意给造损失应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返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