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以及违约金能否高于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过分超过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无效,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不同规定,对合同的不履行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损失,但应当扣除定金的数额。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能否高于实际损失
合同违约金不能过分超过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
3.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拓展延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或者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返还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停止履行: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依法或者依约定从相对人的财产中优先抵缴。
3. 追缴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相对人。
4.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追认权: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权,相对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予以追认。
6. 解除权: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解除权,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包括返还财产、停止履行、追缴财产、赔偿损失、追认权、解除权等。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但应遵循一定规则。违约金不能过分超过实际损失,否则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