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被告否认时,被告可进行质证并提供证据来推翻原告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相互质证。质证技巧包括合法性、求疑、有利性和质证方法。质证方法包括单一质证、一组一质证、分类质证和综合质证,可单独或交叉运用。
法律分析
一、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怎么办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法院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质证技能有哪些
1、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嘛。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4、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提供的证据被被告否认时,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技能包括合法、求疑、有利等要素,并可采用单一质证、阶段质证、分类质证和综合质证等方法。在实践中,这些质证方式可以单独或交叉运用,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