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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需先交违章罚款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9 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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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需先交违章罚款吗

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但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这就存在法律、行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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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但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这就存在法律、行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但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这就存在法律、行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检验制度就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制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的日常维护保养,其目的在于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技术状况,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使机动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过去一些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专门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参与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必须对该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据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是依据制定的行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只要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它们都没有规定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作为阻却车辆年检的事由。

一、交通事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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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需先交违章罚款吗

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但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这就存在法律、行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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