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在招聘信息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业务部经理一名,于是通过网上平台投递了简历。该公司通知叶某进行面试,叶某以出色的表现赢得了面试官的好评。公司称,入职后会派叶某到国外进修两个月,学习该行业的最新知识,并与叶某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培训期间,国外某公司非常欣赏叶某,希望叶某能加入该公司。面对国外公司的优厚条件,叶某同意了。某公司得知后,认为叶某违约。那么,叶某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叶某在公司提供培训期间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提供培训费和保密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一方出现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因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为培养人才,出资让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