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但并非所有房产过户都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根据目前规定,共有四类房产需要办理公证程序。这些类别包括个人继承房产、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和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在办理这些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不同的公证程序。
法律分析
有些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但并非所有房产过户都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第一类是个人继承房产,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第二类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第三类是赠与的房产。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如此才能办理过户。另外,最后一类是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拓展延伸
在我国,房产过户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产过户可以进行公证,但并非必须公证。那么,房产过户是否必须公证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也可以不办理公证。因此,房产过户是否必须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公证时,需要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房产过户可以不办理公证,但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公证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否则,公证处将拒绝办理房产过户公证,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房产过户是否必须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在办理房产过户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