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69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但如果无法确定,就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69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