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
根据《关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
1、特困供养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级的肢体残疾人,2016年12月前批准的不受此限)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农村低保: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月的,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
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为: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4、孤儿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两类:①父母双亡的;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踪方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踪法律文书)。
5、困境(家庭)儿童对象:指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分两种:
①困境儿童。儿童本人重残(二级以上)、重病或者罕见病儿童(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
②困境家庭儿童。
第一类: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第三类: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