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原则上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但需符合国家缓刑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72条,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微者可判缓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应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决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原则上就直接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检察院建议量刑六个月,那基本上就判六个月了。检察院建议六个月签认罪认罚会判缓刑,但是要符合我们国家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7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存在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可以判处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160;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拓展延伸
认罪认罚6个月案件的判决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6个月案件的判决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的适用、量刑标准、证据采信、法律程序等方面。判决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合法和公平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些原则也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决原则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认罪认罚6个月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原则是确保公正、合法和公平的判决结果。法院一般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但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犯罪情节较轻微的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判决原则的适用范围涵盖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