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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公司及股东可以这样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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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公司及股东可以这样办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股东在公司控制权、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离职等多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为上述情况一方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我们知道,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必须通过内设的法人机关尤其是代表机关实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关,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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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股东在公司控制权、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离职等多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为上述情况一方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我们知道,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必须通过内设的法人机关尤其是代表机关实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关,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股东在公司控制权、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离职等多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为上述情况一方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

我们知道,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必须通过内设的法人机关尤其是代表机关实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关,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则势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无法经营。那么寻求合理的途径变更法定代表人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找到答案。

被告三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其股权结构为:原告刘备占公司股份30%,曹操占45%,孙权占25%,曹操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鉴于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危及汉室,刘备、孙权经商议要求曹操配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刘备,曹操拒不配合。故2023年3月5日,原告提议并通知曹操、孙权于2023年3月21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月21日,原告主持股东会议,原告、曹操及孙权参加会议,三人共同在会议记录的参会人员处亲自并按指印。会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记载如下“经与会股东表决,本次会议通过如下事项:1、免除曹操公司执行董事职务;2、选举刘备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执行董事刘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上有原告、孙权签字和三国公司盖章。

决议作出后,曹操仍然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刘备以三国公司、曹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三国公司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曹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三国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变动备案登记手续。

上述案例中,刘备召开股东会议并通过有效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为刘备,然后再选举刘备为法定代表人,一系列的操作后获得法院的支持,可以说刘备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非常熟悉。

首先,什么可以规定哪些人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说白了是两种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情况下是董事长和经理,没有董事会的情况下是执行董事和经理,但设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其次,谁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依照公司的规定,股东会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如果需要更换(执行)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但前提是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对股东会议决议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司章程规定除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表决权过半数股东通过。

选举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及监事不是法律规定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同时,公司章程如果也未约定该事项属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则股东会决议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更换(执行)董事。如果没有董事会,则可以依照公司章程选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一般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需要董事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董事长,掌握了选举董事的权利就掌握了董事会的控制权和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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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公司及股东可以这样办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股东在公司控制权、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离职等多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为上述情况一方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我们知道,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必须通过内设的法人机关尤其是代表机关实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关,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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