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字放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字放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办理,通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上述规定。
结语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签字放人,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