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判刑标准及认定界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不同等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诈骗罪的认定上,需要划清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以及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怎样判刑
1、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
(2)划清本罪与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界限。后者因未达数额较大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罪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标准明确,数额较大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明确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以及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应构成牵连犯,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则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