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其认定凭证》
本文介绍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和认定凭证。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其他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缺陷等情况。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身份证明、招聘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语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多样,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其他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等。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为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证明劳动关系时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身份证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