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开 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 纳税 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 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前,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专用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税务登记证 》(副本); 2、《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税收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税服务厅代开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专用一一对应的原则,为纳税人代开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六章三十七条 虚开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