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证人证言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首先,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讯问、对质、证明,并且双方可以对证言的内容提出问题、反驳意见。其次,证人证言需要经过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后,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还可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其他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他们所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拓展延伸
证人证言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但其可信度和可靠性需要经过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需要经过以下查证:
1. 询问证人:审判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并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记录。
2. 证人具有作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查证,包括证人是否存在伪证、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等。
4.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证言的来源和程序进行审查,确保证言的合法性。
5.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人的信誉、证言的来源和内容等因素,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经过以上查证,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审判决策的参考。
结语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广泛运用的证据形式。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当庭讯问和对质,双方可以对证言内容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反驳意见。其次,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后,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还需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其他证据,排除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