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人主要有以下责任:
1、公章保管人具有妥善保管公章的责任;
2、公章保管人具有监督公章依法或以公司规章进行使用的监督责任;
3、公章保管人具有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对仓储物品进行必要的包装或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对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仓储物品未按约定性质交付或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3、逾期存储,承担额外费用的责任;等等。
二、托管物品丢了该如何赔偿?
无偿托管物品,一般情况下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章和公章之间的区别
公章是指行政公章,没有区别。公章不是公司名称章,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加盖公章的文件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公安部对刻制印章的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的程序有不同的规定,刻制印章的类型和程序也不同。我国公章管理相对健全,任何私刻公章都是违法犯罪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